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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 (條例)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。 根據條例的規定,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,便屬違法。 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,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。 任何人因另一人曾經或打算根據條例作出投訴,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,也屬違法。 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為投訴作證的人。 什麼是家庭崗位? 「家庭崗位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。 「直系家庭成員」,就任何人而言,指因血緣、婚姻、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。 這定義涵蓋了獲法律承認的各種關係,例如父親、母親、兄弟、姐妹、丈夫、妻子、兒子、女兒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、孫子女或外孫子女、姪女或甥女、姪兒或外甥、岳父或家翁、岳母或家姑、配偶的兄弟姐妹,以及其他上文未能盡錄的關係。 甚麼是直接歧視?查看更多內容

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- 平等機會委員會 維護公民權利 - 香港在保障個人權益和尊重人類尊嚴方面進步顯著。 消除僱傭範疇內基於家庭崗位而作的歧視行為,顯示社會進步,也有利於香港人維護公民權利。 維持社會和諧 - 香港極少發生社會衝突,實可自豪。 香港經濟成功發展,是因為人人樂於應付市場競爭,不愛跟社會上各派各系彼此對抗。 只要社會各界在僱傭等各方面都以公平開放的態度處事,香港社會自然可以保持和諧。 確保善用技術與資源 - 香港的僱主可打開最大的人力資源庫,從中聘請到質素更高的僱員,增加競爭能力。 要建立這樣的資源庫,就要網羅所有能人巧手,不論家庭崗位。 這對我們每一個人是一項考驗:拋開家庭崗位成見,接納並珍惜與自己不一樣的人。查看更多內容

英文標題索引(按英文字母排列)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《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》 《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?查看更多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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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 ( 第527章) 根據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,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,即屬違法。 「家庭崗位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,「直系家庭成員」指因血緣、婚姻、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。 在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下,使人受害歧視亦屬違法。 根據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,任何人可提出投訴的範疇與《性別歧視條例》的範疇相同,包括: 僱傭 教育 貨品、服務及/或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及/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會社的參與 政府的活動 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僱傭實務守則 和解個案 其他資源查看更多內容

根據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》 第2條 ,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。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、婚姻、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。 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、兄弟姊妹、兒女、(外)祖父母、(外)孫、姨母、姑母、叔伯、舅父及堂(表)兄弟姊妹、姪、姪女、甥及甥女等。 婚姻關係則指合法夫妻。 領養關係是指兒童被合法領養,而領養者並非該兒童的親生父母。 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,包括家姑、家翁、岳母、岳父等。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。 例如,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因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幹,故把某名剛生孩子的婦人調往較差的職位。 間接歧視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,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,而這樣做亦對有家庭崗位的人士不利。查看更多內容

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 貨品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 基於家庭崗位遭解僱投訴人受聘於某公司(答辯機構)任職船務文員。 投訴人指稱在她請緊急事假照顧住院的初生女兒三日後,遭答辯機構解僱。 她指稱自己是基於家庭崗位遭解僱,向平機會投訴答辯機構家庭崗位歧視。 申請侍產假後遭解僱投訴人以合約形式受聘於答辯機構,擔任建築管工。 投訴人指稱,他口頭通知答辯機構有意放侍產假時,答辯機構的一名經理告訴他,他不合資格放侍產假。 事實上,根據《2014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,由於投訴人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所以他應享有侍產假。 投訴人在作出口頭通知後幾星期被終止合約。 投訴人表示自己的表現沒有問題,且不久前才獲加薪。 他相信自己是因家庭崗位而被終止合約。查看更多內容